2021年5月28日,國家藥監局關于印發《藥品檢查治理措施(試行)》的通知(國藥監藥管〔2021〕31號),詳細如下:
國家藥監局關于印發《藥品檢查治理措施(試行)》的通知
國藥監藥管〔2021〕3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視治理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藥品監視治理局:
為貫徹《藥品治理法》《疫苗治理法》,進一步規范藥品檢查行為,推動藥品羈系事情盡快順應新形勢,國家藥監局組織制訂了《藥品檢查治理措施(試行)》(以下簡稱《措施》),現予印發。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 各省級藥品監視治理部門應當an照本《措施》要求,團結本行政區域現實qing況,制訂實驗細則,細化事情要求,組織做好藥品生產謀劃及使用環節檢查,一連增強監視治理,切實推行屬地羈系責任。
二、 各省級藥品監視治理部門應當督促本行政區域內藥品上市允許持有人等建設和完善藥品質量保證系統,強化藥品質量治理和風險防控能力,保障藥品生產謀齊整連正當合規,切實推行藥品質量主體責任。
三、 本《措施》對疫苗、血液制品巡查舉行了一ban劃定,此類藥品巡查事情有專門劃定的,應當從其劃定。
四、本《措施》自宣布之日起施行。原國家食物藥品監視治理局2003年4月24日宣布的《藥品謀劃質量治理規范認證治理措施》和2011年8月2日宣布的《藥品生產質量治理規范認證治理措施》同時廢止。
國家藥監局
2021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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